60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期的规定如下:
一、审计决定生效时间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计整改报告提交时限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0日内 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三、其他相关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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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提交时限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作出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国家机关审计则需在财务报表出具后6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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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限
一般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直接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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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反馈时限
被审计单位需在接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未提交视为无异议。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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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十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需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需在10日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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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以上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与时效性,既保障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也考虑了被审计单位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