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是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安全的核心制度,其核心要求可提炼为: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审计文件需真实反映审计过程,按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四单元系统归档);责任明确化(审计组组长负责制,跨年度项目分年立卷);保管科学化(按永久、30年、10年分级保管,定期移交档案馆)。**
审计档案的归档范围明确覆盖审计全流程。结论类包括审计报告、决定书及上级批示;证明类含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立项类涵盖举报材料、审计方案;备查类则聚焦整改情况等辅助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整改资料从旧规的结论类调整为备查类,更符合档案逻辑。
档案保管期限根据项目影响力动态划定。永久保管适用于重大审计事项(如省部级单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30年保管针对一般重要事项(如局级干部审计);10年保管则用于常规调查。装订要求严格,包括三孔一线装订、去除金属物、修复破损文件等细节,确保档案长期可查。
电子档案管理需遵循单独规范,强调信息化库房建设与保密措施。涉密档案借阅需审批,销毁需登记造册并监销,违规操作将追责。跨部门协作项目由牵头单位统一归档,地方审计机关参与署级项目时需按署要求保存档案。
提示:审计人员需严格遵循10号令,确保档案从形成到销毁全流程合规。重点关注归档分类调整、保管期限划分及电子档案配套规则,避免因细节疏漏影响审计成果的保存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