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错37/T2883-2016)等法规进行划分:
一、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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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例如设备轻微故障、安全标识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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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例如重大设备缺陷、重大危险源未达标、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
二、其他相关分类方式
部分资料提到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性隐患排查,但根据核心法规,主要分类仍以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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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隐患排查 :针对多方面隐患的综合检查,如设备、管理、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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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隐患排查 :针对特定领域(如化工、建筑等)的专项检查。
三、排查治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责,定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并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需制定整改方案,经评估论证后实施。
以上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旨在通过分级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