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月最后一天过期
当药品有效期仅标注月份时,其过期时间应理解为该月的最后一天。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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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格式要求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有效期应标注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若仅标注月份(如“有效期至2025年10月”),则默认有效期至该月30日或31日(具体以实际月份天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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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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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有效期至2025年10月” :表示药品可使用至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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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有效期至2025年3月” :默认至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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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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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为“失效期:2025年10月”,则有效期限截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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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为“有效期XX月”(如“有效期2年10月”),需结合生产日期推算具体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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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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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标注应符合“年/月/日”格式,避免使用“2020.1”等不规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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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模糊(如仅“有效期至2025年10月”未写31日),需参考药品说明书或咨询药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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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注“有效期至XX月”时,其过期时间统一为该月最后一天,无需额外标注日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