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的具体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共19项审查标准,旨在保障机会平等、进出自由、竞争公平及经营自主,杜绝行政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干预。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政策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行业设不合理审批或歧视条件,如限制外地企业入驻或强制本地企业迁移,确保所有经营者公平获取市场机会。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要求禁止阻挠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供应商参与本地招标,同时避免对外地企业施行差异化价格或监管标准,维护资源跨区域流通无阻。生产经营成本方面,政策不得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减免、补贴等不当优惠,防止通过行政手段扭曲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成本优势源于技术或效率而非政策倾斜。生产经营行为中,强制企业联合定价、划分市场等垄断行为被明令禁止,同时要求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水平,充分尊重企业经营决策自主权。条例还通过特殊情形例外条款平衡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需求,兼顾灵活监管与公平原则。遵循此规范体系,需严格审查政策文本的合规性,公众也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监督政策落实,共同推动市场机制高效、透明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