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退休出国规定主要涉及审批流程、时间限制、费用承担及后续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审批流程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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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与材料
退休公职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护照、签证、旅行计划等材料申请出国。 - 单位审批 :普通退休人员需单位审核,涉及机密岗位或高级干部需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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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与限制
- 时间限制 :短期出国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去港澳地区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不超过1年。 - 定居要求 :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需向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去港澳不予办理。
二、费用承担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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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自费
退休公职人员出国费用(如机票、签证、住宿等)一般由个人承担,特殊费用(如医疗救助)可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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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保障
- 出国期间可领取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费用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月支付。 - 国内定居后,符合条件的可改办离休,退休费差额及生活补贴从1982年4月起补发。
三、后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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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
需遵守目的地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与个人声誉。 - 禁止利用境外机会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如经商、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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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与证明
- 每半年需提供生存证明以继续领取退休待遇。 - 国外定居后需向单位提供死亡证明、亲属生存证明等材料,以申领丧葬费、抚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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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记录
单位需对出国申请、审批材料及境外活动进行备案,离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原工资补贴补发从1982年4月起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 护照与签证 :需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退休人员无需单位审批。- 保险与风险 :建议购买境外旅游保险,注意人身与财产安全。
以上规定综合了不同时期的政策文件,具体执行以当前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