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核心防御手段,其核心在于证明被控侵权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从而免除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单独对比原则(仅对比一份现有技术)、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包括惯用手段直接置换),以及排除保密技术、宽限期技术等无效抗辩依据。以下分点解析其核心逻辑与实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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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质与适用条件
现有技术抗辩源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旨在保障公众自由使用公知技术的权利。适用前提是被控技术已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抗辩方需举证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不得组合多份现有技术,也不得直接对比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 -
技术对比的核心规则
- 无实质性差异:被控技术的全部特征需与现有技术对应特征相同,或仅存在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如螺栓改铆钉)。
- 排除无效依据:保密协议下的技术、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如展会公开6个月内申请)均不构成有效抗辩。
- 证据效力:优先采用专利文件、市场公开产品等客观证据,图片类证据需能直接、无歧义反映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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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难点
- 举证责任:被告需证明技术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且技术方案完整一致。例如,设备销售记录需佐证交付状态与涉案技术匹配。
- 自认效力:勘验现场的技术比对陈述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后反悔需证明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
- 地域性限制:国外未授权专利不能作为抗辩依据,除非其技术方案已通过其他途径在国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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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效宣告的差异
现有技术抗辩仅解决个案侵权问题,不否定专利有效性。若专利本身存在创造性缺陷,建议同步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但两者审查标准独立。
提示:企业应提前布局技术公开记录(如专利申请、产品发布),并规范研发文档管理,以应对潜在侵权风险。诉讼中需精准匹配技术特征,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抗辩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