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聘用次数的规定如下:
一、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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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
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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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例外
若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间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或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如用人单位破产、岗位调整等),则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试用期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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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 ,无论劳动合同总期限长短。例如,首次签订3个月以上合同可设1个月试用期,后续续签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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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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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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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
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也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法律生效时间计算
- 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计算,从 新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算 ,而非用工之日。
总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同一劳动者仅能有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