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依据主要来源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包括知情权、提案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制度,旨在平衡资本多数决原则下的权力结构,防止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 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股东查阅权范围至会计凭证及全资子公司资料,并将临时提案权持股比例门槛降至1%,同时新增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条款,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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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保障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连续持股180日且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上市公司股东需遵守《证券法》特殊规定。 -
提案权与临时股东会召集权
单独或合计持股1%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须在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审议。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答复。 -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机制
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转让主要财产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并可在90日内提起诉讼。 -
关联交易与代表诉讼
股东可对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提起代表诉讼,且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侵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直接起诉。司法解释明确关联交易赔偿责任不因程序合规豁免。 -
利润分配与纠纷解决
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需在时限内执行,法院可调解股东分歧以避免公司解散。章程自治空间允许中小股东通过个性化条款强化保护。
中小股东应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章程约定、前置程序履行及证据留存,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制度的完善既需依赖立法进步,也需股东提升风险意识与行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