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有期限合同的核心区别体现在合同期限、解除条件、稳定性及经济补偿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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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合同 :明确约定起始和终止时间,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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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明确终止时间,除非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否则合同持续有效。
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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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合同 :期满终止时,除双方协商续签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解除条件相对灵活(如协商一致、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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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除需符合严格法定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破产等),且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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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合同 :存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约的不确定性,劳动者可能面临失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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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 :提供长期稳定保障,减少因合同到期导致的频繁失业。
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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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合同 :到期终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非协商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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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除时需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五、签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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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合同 :适用于临时性或项目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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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 :通常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下签订。
总结 :无固定期限合同以稳定性为核心,适合长期发展;有期限合同灵活性较高,适用于短期项目。双方需根据实际需求依法签订,并明确解除条件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