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变化集中在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及耕地保护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土地征收程序与补偿机制
-
预公告前置
微征地需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预公告,明确征收范围、目的及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知情权。
-
补偿标准调整
采用 区片综合地价 替代原年产值倍数法,新增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
听证与协商机制
若多数被征地农民反对补偿方案,需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征地前必须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个别难达成协议需在申请时说明。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
允许 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住宅,打破“一户一宅”限制。
三、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
新增规定允许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 出让、出租 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全面铺开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四、耕地保护强化
-
严格用途管制
明确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及农产品生产,非农转用需优先使用难以长期利用的耕地,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
-
责任主体明确
省级政府负耕地保护总责,需分解落实国务院的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接受考核。
-
土地收回机制
未批准开荒土地、荒废3年以上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等情形将强制收回,确权后需依法维护权益。
五、审批权限调整
将非永久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政府,删除省级政府备案规定,提高审批效率。
以上变化体现了新法在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及强化耕地保护方面的系统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