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文书编号格式需遵循统一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构成
执行文书编号通常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案件序号四部分组成,例如:(2023)××中院执×民初字第××号。部分法院可能采用“执行案号+编号后缀(如-1、-2等)”的区分方式。
二、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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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取立案年份,如2023年立案则写为“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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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称:如安徽省合肥中级法院写作“××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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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经济纠纷写“经”,刑事执行写“刑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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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序号:根据立案顺序编号,如“民初字第××号”。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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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需在文书标题右下方明确标注,格式为“[年份]××中院执×民初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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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多份执行文书,可统一编号后缀(如“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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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或错误编号可能导致文书无效,需严格按规范填写。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要求执行文书需包含案号等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