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于198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并于2006年、2015年、2018年进行三次重要修订,确立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核心原则:强制性、免费性、公益性和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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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首次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该法,同年7月1日起生效,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法律化的开端。最初版本仅18条,为后续完善奠定基础。 -
2006年全面修订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修订版,条文扩充至63条,明确“不收学费、杂费”的免费原则,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强化了国家保障责任,细化经费保障机制。 -
后续修正与现行版本
2015年调整教科书定价条款,2018年修改出版行政部门表述,形成当前有效版本。法律始终强调适龄儿童“必须入学”,父母、学校及社会多方协同履责。
提示:义务教育法保障了每个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家长需依法履行送学义务,社会各界也应共同维护这一公益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