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档案的转移方式如下:
一、档案转移主体与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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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于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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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机构
档案通常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移交至 户籍所在地政府的人才服务机构 (如人才市场或街道劳动保障所)。
二、档案转移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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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移交
劳动者可要求原单位直接将档案转至新单位或户籍地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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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移交
若劳动者未主动领取,原单位需在1个月内完成移交,否则可能需重新整理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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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档案需按标准整理齐全,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记录等,否则可能被退回补办。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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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者在户籍地有新单位,可通过新单位调档函将档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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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移后,劳动者可向原单位或新单位索要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档案转移义务,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