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认定需遵循《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土地原用途、产值及安置需求综合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补偿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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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不同土地类型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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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田:5.3万-1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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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9万-15.6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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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田:1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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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5.8万-15.6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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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及其他农用地:13.8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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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建设用地等:13.6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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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按需安置人数计算,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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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4.8万-6万元/年(按年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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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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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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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房屋、设施)按重置价或评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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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粮食、油料等可获收益的作物按季产值30%-100%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按实际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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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用
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保障,具体标准由地方制定
二、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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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倍数 :耕地按6-10倍,其他土地按相应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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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数 :以被征地亩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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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参考 :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准
三、支付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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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或乡镇政府开具支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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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