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分类主要分为以下五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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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引起,其他方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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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违章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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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事故由一方主要违章行为引起,其他方存在次要或无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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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主要责任方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
三、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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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事故由双方或多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引起,且各方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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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各方平均分担责任,即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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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事故由一方次要违章行为引起,其他方为主要或同等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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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次要责任方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五、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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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事故与一方当事人无直接因果关系,由其他方违章行为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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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无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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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上述分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民法典》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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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等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视情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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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由交警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确定。
以上分类和比例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若涉及三方或多方,需根据各方违章行为的作用大小进一步细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