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是被征收人维护权益的关键法律途径,核心在于对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或程序不服时,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且复议结果可进一步诉诸法院。
-
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人对市、县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有权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此类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而非直接诉讼。 -
复议前置与程序要求
集体土地征收中,对补偿标准的争议需先经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则由批准征收的政府裁决。但实际操作中,裁决程序已被行政复议替代,需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向上一级政府提出申请。若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仍可向法院起诉。 -
可诉性争议与例外
补偿安置方案通常具有执行力,但若方案尚未生效(如征收决定未公告),复议可能被驳回。此时需等待征收决定生效后,针对具体执行行为**。 -
权利救济的全面性
复议范围包括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如公告义务、风险评估缺失)等。若方案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或违反“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可主张撤销或调整。
提示: 申请复议时需注意60日的时效,并准备方案文本、公告证据等材料。若对结果不满,务必在15日内提起诉讼,避免权利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