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是地方政府依法对征收土地涉及的补偿与安置事项作出的行政文书,核心作用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明确补偿标准、方式及权利义务。其关键亮点包括:法律依据明确(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补偿内容具体化(含土地、青苗、附着物等)、程序透明(需经公告、协商、批复等流程),以及救济途径清晰(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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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程序合法性
决定书必须基于省级以上政府批复文件(如粤府土审〔2020〕7号),并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启动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状调查确认)。未达成协议时,政府可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直接作出决定,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平衡。 -
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补偿通常包含三部分:土地补偿费(按片区综合地价×亩数,如山西太谷区67392元/亩)、安置补助费(占补偿总额60%)、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现状调查确认)。例如,中山市案例中青苗补偿精确至27,795元,并注明大写金额以避免争议。 -
安置方式多样化
主流为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但部分地区结合失地农民社保(如山西太谷区将734万元缴入财政专户)。需明确补偿款分配规则: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青苗费归所有者,安置费可支付给个人或用于社保。 -
被征收人权利与救济
决定书需载明申诉期限(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诉讼),逾期不履行则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中山市明确若被征收人拒不交付土地,将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强执。
提示:被征收人应重点关注决定书中补偿明细、时间节点及异议渠道,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地方政府则需确保文书格式规范(参考浙江省附件4模板)、数据公开透明,以符合EEAT标准中的“可信度”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