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号格式是法院区分案件类型和次序的唯一标识,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行”字)和案件编号组成,例如“(2025)京行初字第123号”。其核心规则包括:一案一号、要素固定(年份+法院+类型+序号)、行政案件类型代字统一为“行”,且基层法院需冠省级名称。
行政诉讼案号的第一要素是收案年度,用括号包裹的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5)”。第二要素为法院代字,最高人民法院用“最高法”,地方法院则结合行政区划简称(如上海高院为“沪”),基层法院需标注所属省份(如“京”代表北京市)。第三要素类型代字明确案件性质,行政诉讼统一使用“行”字,细分程序可能追加“初”(一审)、“终”(二审)等后缀。最后是案件编号,按收案顺序用自然数编排,不设虚位(如直接写“1”而非“01”)。
案号编制需严格遵循唯一性和层级性原则。例如,同一法院同年度内不能重复编号,跨程序案件需变更类型代字(如一审“行初”与二审“行终”)。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的案号可能包含特殊代字(如“海”),而群体诉讼可通过附录名单简化首部表述。
提示:案号格式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司法文书效力,当事人可通过案号快速识别案件管辖法院和审理阶段。若对具体案件的案号有疑问,建议直接查询裁判文书网或咨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