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需根据案件类型和行政行为主体性质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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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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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后起诉的处理
- 维持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为被告。 - 复议不作为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特殊主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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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 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机构为被告。 - 依法授权行使职权:以授权机构为被告。 - 无授权但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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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机关为被告。
三、被告资格变更情形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四、起诉状要求
- 被告名称需 具体、可指认 ,且能与其他行政机关区分(如“XX局”而非模糊表述)。
总结 :确定被告需结合行政行为主体性质、复议结果及起诉状内容综合判断,核心原则是“谁行为、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