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遵循“谁行为,谁被告”原则,核心是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关键亮点包括:复议维持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委托行为中委托机关为被告、派出机构需法律授权才可单独作被告,以及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由继受机关担责。以下是具体规则解析:
- 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例如,某局作出处罚决定,起诉时即以该局为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原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行为的,仅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的,可选择起诉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 共同行政行为:若多个机关联合执法(如联合拆除违建),需列所有参与机关为共同被告。
- 授权与委托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行业协会)可独立作被告;而受委托组织(如村委会协助拆迁)的行为,由委托机关担责。
- 机关被撤销或变更: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作为被告,例如某局合并后由新组建部门应诉。
- 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等若有法律授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派出所罚款),可单独作被告;否则视为上级机关的行为。
- 特殊情形:不动产登记以登记机构为被告;****无书面决定时,以实际实施部门为被告。
提示:起诉前需核实行政行为作出主体,避免错列被告。若不确定,可申请法院协助释明,但拒绝更正可能导致驳回起诉。合理确定被告是高效**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