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七个上游犯罪可简记为“黑毒恐私贪二金”,分别对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这一口诀精准概括了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是识别洗钱行为的关键法律依据。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所有犯罪,如暴力敛财、非法经营等,其违法所得均可能成为洗钱对象。
- 毒品犯罪:涵盖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全部罪名,如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相关收益均需“清洗”。
- 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实施的犯罪(如爆炸、绑架)及其财产犯罪所得,通过洗钱掩盖资金来源以支持后续活动。
- 走私犯罪: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有走私行为,如走私武器、奢侈品等,洗钱常用于隐匿跨境非法资金流动。
- 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所得,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如公司职员)是否纳入存在争议。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市场等,此类犯罪直接扰乱金融体系,洗钱是其资金“合法化”常见手段。
- 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所得通过虚假投资、跨境转账等方式“漂白”。
掌握这一口诀有助于快速识别洗钱风险,但需注意:上游犯罪范围可能随法律修订调整,且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类罪的具体认定存在细化规则。建议结合个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