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率低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预算支出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预算执行责任的行为,同时可能涉及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第七条关于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约束性条款。其核心违法性体现在未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虚列支出提高执行率、突击花钱等虚假执行行为,直接破坏预算的法定性、严肃性和绩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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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预算支出时效性规定
预算执行率低的核心违法表现是未按《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要求"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审计案例显示,部分单位存在上年结转资金未使用、当年预算指标闲置等问题,本质上属于变相滞留财政资金,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
构成虚假预算执行行为
通过"以拨作支""超合同提前付款"等手段人为提高执行率,实质违反《预算法》第十三条"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的规定。此类操作虚增执行进度,掩盖真实资金沉淀,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第七条明令禁止的"虚列预算支出"行为。 -
破坏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预算执行率与绩效目标脱节,违反《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预算编制需结合绩效目标的规定。资金闲置导致公共服务目标延迟实现,且未按《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重分配轻执行"的恶性循环。 -
衍生其他财政违法风险
低执行率往往伴随预算调剂不规范(如擅自调整功能科目)、结余资金未清理等问题,触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追责条款。部分单位通过向下属单位转嫁支出逃避监管,构成变相挪用资金。
提示: 预算执行率不仅是管理指标更是法律红线,需建立"编制-执行-监控"全流程合规机制,重点防范年底突击花钱等高风险行为。审计部门将执行率纳入年度必审事项,违规单位可能面临预算调减、通报批评乃至对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