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总损失工作日数是衡量事故造成劳动力损失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于统计和分析事故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其计算方法主要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以下是具体计算步骤和关键规则:
1. 死亡人员的损失工作日计算
- 每名死亡职工的损失工作日数固定为 6000天。
- 若事故中有多人死亡,总损失工作日数为死亡人数乘以6000天。例如,某事故死亡5人,总损失工作日数为 30000天。
2. 受伤人员的损失工作日计算
- 根据受伤程度,参考《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
- 轻伤:损失工作日数在1天至105天之间。
- 重伤:损失工作日数在105天至6000天之间。
- 永久性部分失能:按具体伤害部位和程度确定,参考标准表计算。
- 累计损失工作日数超过6000天时,仍按6000天计算。
3. 其他特殊情况
- 对于暂时性失能伤害,按实际歇工天数计算。
- 需排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非工作日,仅计算实际工作日数。
4. 公式化计算
- 若需计算事故总损失价值,可使用公式:
其中::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事故总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5. 总结与提示
事故总损失工作日数的计算不仅涉及事故造成的直接劳动力损失,还反映了事故对企业经济和社会的深远影响。企业在统计和报告事故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计算,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