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需根据伤亡人数和伤害程度,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GB6441-86)计算,其中死亡按6000日/人计,受伤则需对照具体伤情确定。
- 计算依据:总损失工作日数是事故经济损失的核心指标,直接关联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死亡案例统一按6000日/人计算,而受伤需根据骨折、截肢等功能损伤程度对应标准附表取值。
- 叠加原则:若事故涉及多人或多处伤害,需逐项累加损失工作日数,但总和不超过单器官完全丧失的数值(如肢体丧失为6000日)。共存伤害按轻重比例折算,总和不超6000日。
- 间接影响:损失工作日数直接影响工作损失价值(公式:),进而反映事故对企业产值、税收等间接经济损失的量化影响。
提示:准确统计需结合医疗诊断和法定标准,避免估算偏差影响事故等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