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法院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手段,后者是诉讼活动中对财务会计问题的专业鉴定。司法审计通过强制审查被执行人资产状况为执行措施提供依据,而司法会计鉴定则针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事实出具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两者在属性、目的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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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属性不同
司法审计属于执行财产调查方法,本质是经济监督活动,服务于法院执行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是法律诉讼活动,基于诉讼法开展,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例如,审计可接受不完整材料出具保留意见,而鉴定必须拒绝材料不充分的委托。 -
目的与范围差异
司法审计旨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范围覆盖全部资产、负债;司法会计鉴定聚焦案件涉及的特定财务问题,如资金流向、成本核算等。前者针对执行可行性,后者为定罪量刑提供证据。 -
法律效力与证据属性
司法审计报告属于书证,需结合其他证据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直接作为法定证据,具有排他性。例如,挪用公款案件中,鉴定结论可直接认定涉案金额,而审计报告需经法庭质证。 -
方法与程序要求
司法审计可采用抽样、函证等审计技术;司法会计鉴定必须逐笔核查,禁用抽样法。鉴定检材必须由司法机关提供,审计则可自行调查获取材料。 -
结论形式与风险
司法审计可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司法会计鉴定必须给出确定性结论,否则无效。鉴定人若虚假鉴定需承担伪证罪责任,审计师则面临民事或行政追责。
提示:选择司法审计或会计鉴定需根据诉讼阶段和需求。执行阶段财产调查优先考虑审计,而涉及财务事实争议时,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力更强。确保委托方明确需求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