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已作废的普通发票丢失后,需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核心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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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丢失当日需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如《南方日报》《羊城晚报》)或官方平台(如“慧办好”小程序)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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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存根联复印件
联系销货单位获取作废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销货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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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备案
携带存根联复印件及声明材料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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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要求 :报告税务机关和登报声明需在发现丢失当日完成,超时可能面临补税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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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说明 :登报声明费用约100-300元,具体因报刊级别和版面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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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声明作废后,购买方仍可凭存根联复印件正常抵扣,但需保留声明原件及备案记录。
若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类似但需额外提供税务机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