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涵盖责任划分、安全保障及追责机制:
一、 禁止性规定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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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行为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需依法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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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补偿机制
若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住户)需在排除自身责任后给予补偿,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二、 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设置警示标识等)防止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未尽到义务的,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 追责与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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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介入调查
发生高空抛物致害事件后,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调查,查清责任人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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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追偿权
补偿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支付赔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保障自身权益。
案例说明 :如成都某小区18楼抛物导致轿车损坏的案例,即使未造成人身伤害,侵权人仍需承担财产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