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信力,甚至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关键问题包括:亲属或经济利益关联、三年内劳动关系、参与前期咨询等情形均需强制回避,否则易导致评审结果失真、供应商质疑投诉,最终影响项目顺利实施。
评审专家回避的核心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经济利益关联,如三年内担任供应商董事、控股股东或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三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如提前参与项目论证或与供应商存在隐性利益输送。这些情形会直接干扰专家独立性,需通过制度强制规避。
回避程序需双向落实:专家应主动申报利害关系,采购方也需核查专家背景。若发现应回避未回避的,需立即中止评审并重新组建评委会。实践中,部分专家因疏忽或故意隐瞒关联关系,导致项目被投诉或废标,不仅浪费行政资源,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总结来看,利害关系回避是政府采购的底线要求。建立透明的专家管理机制、强化事前审核与事后追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乱象,确保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