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住房公积金最新规定,职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房**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
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购房、建房、大修住房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果账户余额不足,还可提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购房**
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本息。租房提取
- 无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单身职工每年最高提取18,0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年最高提取36,000元。
- 租住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特殊情形
- 离退休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者、出境定居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等,均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其他情形
-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两年者;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或大病造成生活困难。
办理流程:
- 准备材料:根据提取原因,提供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合同、租赁备案凭证等必要材料。
- 提交申请: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通过网上营业厅提交申请。
- 审核与发放:审核通过后,公积金将直接划转至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或绑定账户。
温馨提示:
提取额度需在规定范围内,未使用的额度不可跨年累加。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保材料齐全并符合最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