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中的安置补助费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支付,但最终接收方根据安置方式不同分为三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时)、其他安置单位(委托第三方安置时)或被征地农民个人(无需统一安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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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主体
安置补助费由地方政府统筹发放,具体由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资金通常来源于征地单位或财政专户,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 -
接收对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集体负责统一安置农民(如分配新耕地或发展产业),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
- 其他安置单位:如职业培训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安置,费用直接拨付至该单位。
- 农民个人:若农民选择自主就业或社保安置,费用可发放至个人账户或用于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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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或挪用。集体使用时需公示分配方案,个人领取需签订书面协议。
征地补偿涉及多方权益,农民需关注地方公告,确保补助费按法定途径发放。对分配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