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确定,涵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五大类,具体如下:
一、税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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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 (164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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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原油(6%)、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6%)、煤原矿/选矿(2%-10%)、煤成(层)气原矿(1%-2%)、铀/钍原矿(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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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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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产 (164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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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铁/锰/铬/钒/钛(1%-9%)、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2%-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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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铝土矿(2%-9%)、钨(6.5%)、金/银(2%-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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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产 (164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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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高岭土(1%-6%)、石灰岩(1%-6%或每吨1-10元)、磷原矿(3%-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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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萤石/硫铁矿/石英砂/金刚石(1%-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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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矿产
- 原矿:地热(1%-20%或每立方米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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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 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二、税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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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 :按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乘以税率,如原油原矿6%、铜选矿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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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计征 :按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如地热(1-30元/立方米)、砂石(每吨2-10元)等。
三、地方调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幅度税率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备案。例如新疆对地热、石灰岩等6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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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成(层)气、油页岩等资源税目存在两种税率形式,需根据开采条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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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数量及税率可能随政策调整更新,建议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