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小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试行)》的规定,客运车辆驾驶人在24小时内的累计驾驶时间 不得超过8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驾驶时间可以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且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驾驶人的安全和健康,确保他们能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从而减少因疲劳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风险。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人,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轮换和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