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每月的标准工时数为 176小时 。具体来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按照每月四周来计算,44小时每周乘以4周,得出每月的标准工时数为176小时。
此外,虽然存在关于综合工时月度是168小时或174小时的不同说法,但这些说法并不符合《劳动法》关于标准工时的明确规定。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方式,允许企业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大致相同。
因此,无论是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工时制,每月的标准工时数均为17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