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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 具有实权 。作为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厅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深入且统一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此外,应急管理厅还有权对违法对象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应急管理厅的实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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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管理权 :对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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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 :可以对违法对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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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权 :组织、指导全省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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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指挥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综上所述,省应急管理厅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实权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