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比例的规定如下:
- 政府和国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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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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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拨付政府项目人工费用,从源头解决因欠款导致的欠薪问题。
- 各省份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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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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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山西省: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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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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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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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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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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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比例不低于:建筑土建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地铁土建工程10%。
- 支付方式和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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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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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综上所述,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比例的规定主要依据政府和国企项目的相关规定,各省份有具体的比例要求,并且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有一定范围。企业应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