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条例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工资支付的标准 :
- 《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具体包括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和自定工资制。
- 工资支付的周期 :
-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最长为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超过此限属无故拖欠工资。
- 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
-
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按所受行政处分规定的待遇支付本人工资。
-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但一般应低于受刑事处分前的水平。
-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间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和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工资扣减的情况 :
-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 工资拖欠的情况 :
-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
这些补充规定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