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法院执行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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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可以执行 :即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但如果其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房屋,法院仍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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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转让房屋的也可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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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居住标准 :法院在判断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时,会综合考虑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价值以及被执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因素。如果房屋超出了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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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住房或扣租金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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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定抵押房屋的拍卖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法院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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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的豁免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在执行过程中既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具体情况需根据各地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