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鉴定费的承担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费用承担原则
- “谁主张,谁负担”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产生的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性,避免无端增加败诉方的经济负担。
- 诉讼前委托
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通常由委托方承担。
二、具体适用情形
- 诉讼中单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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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需垫付鉴定费用,后续由法院根据案件结果判定由哪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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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均要求鉴定,可协商分摊预付款项,或由法院裁定。
- 诉讼后共同委托
- 双方均申请鉴定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特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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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 :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金额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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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退还 :申请方可在诉讼中要求败诉方承担费用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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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责任 :申请方需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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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明确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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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规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垫付,具体金额协商确定。
综上,工程造价鉴定费的承担以“谁主张,谁负担”为核心原则,诉讼中通常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具体分摊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