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的规定主要涉及移交时间、内容、程序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移交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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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后 :工程档案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至生产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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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接收 :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需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档案接收单位报送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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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项目 :分期或分机组工程需在每期或机组通过竣工验收后单独办理移交。
二、移交内容范围
包括施工记录、检验报告、试验数据、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质量安全事故记录等与工程实施直接相关的文件。
三、移交程序规范
- 施工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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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确保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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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项分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移交纸质资料至工程部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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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向生产使用单位或城建档案机构的移交手续。
- 监理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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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清单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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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施工单位按时移交资料。
- 建设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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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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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生产单位时,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移交。
四、移交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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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案 :按类别装订成册,确保页码连续、目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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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 :刻制成光盘或U盘等可靠存储介质,并附上目录及版本说明。
五、签收确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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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需出具《工程档案接收凭证》,双方签字盖章后完成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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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机构接收时需核对档案数量、内容及装订规范,签字盖章确认。
六、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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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要求 :停建、缓建工程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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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修复 :发现档案缺失或损坏时,需在30日内补充或修复后移交。
七、责任追究条款
- 对于资料遗漏、篡改等违规行为,需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补充或修复,并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规定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