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的休假规定涉及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病假和事假等多个方面。以下是详细的休假规定和解读。
带薪年休假
基本规定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而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休假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换工作后,职工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
探亲假
探望配偶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探望父母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婚假
晚婚假
青海省的婚假为15天,包括国家法定的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15天。
婚假期间待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产假和陪产假
产假
青海省的产假为158天,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额外的60天生育奖励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陪产假
青海省的陪产假为15天,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病假和事假
病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年限有所不同。连续或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按100%计发;超过2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满10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满20年及以上的按90%计发。
事假
事假期间工资按日工资标准的25%计发,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的休假规定涵盖了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病假和事假等多个方面,确保职工在不同情况下都能享有相应的休假权益。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职工的休息权利,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