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务员年休假的规定主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地方相关补充政策,以下是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
一、年休假天数
公务员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根据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三、年休假的安排与审批
安排方式:
- 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 因工作需要确需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审批流程:
- 公务员需提前向单位提交年休假申请表,单位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通过后,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休假。
四、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补偿方式:
- 因工作原因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需支付补偿;
- 补偿标准为公务员日工资收入的300%。
特殊情况:
- 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可在下一年度补休。
五、其他注意事项
- 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 单位责任:
- 单位应确保公务员享受年休假权利,未安排年休假的需支付相应补偿。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参考相关政策法规或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