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主要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展开,旨在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奖励规定的基本内容
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记功奖励,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原则
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奖励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包括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
奖励种类
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的,记功;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记大功;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奖励权限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奖励程序
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奖励决定单位审批,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
奖励结果运用
绩效和晋升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由奖励决定单位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
202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通过明确奖励条件、权限和程序,旨在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奖励种类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授予称号,奖励结果与绩效、晋升和物质奖励紧密结合,进一步激发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