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不承认签字时鉴定申请的申请方及程序问题,综合权威法律信息分析如下:
一、申请鉴定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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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债权人)申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被告对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原告需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应主动申请笔迹鉴定 以证明签字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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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被告申请
若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如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可申请鉴定以反驳签字真实性。但此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二、法院不进行鉴定的情形
若双方均拒绝申请鉴定,法院可能依据以下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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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充分 :若原告提供的证据(如合同、录音、证人证言等)已能充分证明借贷关系,法院可直接认定签字真实性,无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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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提供反证 :若被告仅口头否认签字且未提供任何反证(如笔迹样本),法院可能推定签字真实。
三、费用承担与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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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鉴定费用通常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垫付,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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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申请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需提供样本材料。若超过期限或材料不充分,可能影响鉴定结果。
四、总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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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 :提供借条等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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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异议 :被告否认签字时,原告需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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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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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告证据充分,法院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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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告拒绝鉴定且无反证,法院可能推定签字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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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事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规范申请流程,以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