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法定的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后者是约定的就业限制,通过经济补偿限制特定人员从事竞争行为。 两者虽均用于保护企业利益,但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约束范围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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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来源
保密义务直接源于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使未签署协议,劳动者也需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则必须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
适用对象
保密协议可覆盖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竞业限制仅针对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特定人群,超范围约定可能无效。 -
行为限制
保密协议限制“说”——禁止泄露商业秘密,但不限制就业权;竞业限制限制“做”——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或自营同类业务,直接影响择业自由。 -
期限与补偿
保密义务无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即持续;竞业限制最长2年,且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解除义务。 -
法律责任
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侵权或刑事责任;违反竞业限制需按协议支付违约金,但企业未支付补偿时劳动者可免责。
企业需根据需求选择合适保护方式:保密协议适用于全员基础性保护,竞业限制则针对核心人才的高强度约束。劳动者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混淆条款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