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二建法规的一些高频考点总结: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人制度
- 法人的分类
-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代理制度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物权制度
- 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 担保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自登记时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 设立方式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权利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债权制度
-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 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 无因管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
- 专利权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除了新颖性外,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商标权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 著作权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
担保制度
- 抵押物
-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 对于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规定的财产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不得抵押的财产
-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等。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质权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出质。
-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定金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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