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低保政策,以下三类人群通常不能取消低保资格:
一、重度残疾人
- 定义标准
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即极重度及重度残疾人)。
- 政策依据
因严重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自身努力维持基本生活,属于低保的核心保障对象。
二、重大疾病或失能人员
- 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艾滋病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可继续享受低保。
- 失能认定
通过官方机构认定的失能人员(如肢体残疾、精神障碍等),因无法自主生活需依赖他人照料。
三、70岁以上老年人
- 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若老年人年满70岁且无劳动能力(如退休后无收入来源)或因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低保条件。
- 特殊群体扩展
部分政策将65岁以上老年人纳入低保范围,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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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资产限制 :虽然上述人群通常不能取消低保,但若其家庭收入或资产显著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如拥有豪华住房、车辆或大量存款),仍可能被调整或取消低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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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低保实行定期核查机制,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如康复后就业、疾病治愈等),可能重新评估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具体执行标准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