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煤矿安全规定》,年生产能力在90万吨以下(含90万吨)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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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吨以下矿井不超过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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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吨以下矿井不超过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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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吨以下矿井不超过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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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吨以下矿井不超过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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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吨以下矿井不超过7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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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吨以下矿井不超过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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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万吨以下矿井不超过99人。
各类煤矿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要求各煤矿建立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未建立该系统的矿井将一律停止生产作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