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是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的核心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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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原因转移工作年限合并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如单位合并、分立、重组等),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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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计算限制
若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则新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经济补偿时,不再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计算。
二、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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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起始时间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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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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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离职时,工作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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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新单位工作期间若取得新工作年限,原工作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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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意义
该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因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导致劳动者工龄缩短或补偿减少。例如,若劳动者在甲单位工作10年,因单位合并到乙单位,乙单位若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则劳动者总的工作年限仍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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