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2008年颁布的配套法规,核心在于细化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等规则,明确双倍工资支付情形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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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规则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备营业执照的可直接与劳动者签约,否则需总部授权。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且劳动者拒签的,企业可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补偿,但需支付实际工作报酬。 -
双倍工资支付条款
用工超1个月不满1年未签合同的,企业需从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至补签前一日;若满1年仍未签约,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需补签书面合同。 -
劳动关系终止与补偿
劳动者拒签合企业可终止劳动关系,但超1个月后需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 -
适用范围扩展
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法定用人单位,强化对特殊行业用工的规范。
该条例通过细化操作标准,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企业需严格遵循以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可据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